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7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37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市○○區○○街00號代 理 人 莊凱婷 住○○市○區○○路000號3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永和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本院函查債務人集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於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股票資料,其所在地在新北市新店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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