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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83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6 日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市○○區○○路00號5樓
代理人
陳聖文 住○○市○○路00號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劼毅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劼毅對第三人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已於113年10月2日自上開第三人處退保,現投保處所卓玥科技有限公司係設址桃園市,有債務人勞保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南市,本件執行標的均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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