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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8987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聶韻秋
送達代收人
之A
債務人
吳子璁 住○○市○○區○○○街00號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2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及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於民國114年5月31日已自本院轄區之亞太國際發展有限公司退保,故此執行標的不予執行,另查債務人現無勞保投保資料,存款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公司所在地在臺中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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