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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0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債權人
王竣霖 住○○市○○區○○街00巷0○0號1樓
債務人
賴宜汶 住○○市○○區○○○0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並查詢其勞保、集保、郵政、保險資料,經查,債務人設籍於臺南市,且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已自本院轄區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退保,故此標的不予執行,另債務人最新勞保投保單位為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桃園市,有債務人戶籍謄本及勞保查詢清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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