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1250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 送達代收人
- 張祤芝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 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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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饒雅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安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8月8日自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處退保,已無薪資債權。另其現仍投保於安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有債務人勞保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又安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係設址臺北市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