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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1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12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號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號送達代收人 張祤芝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饒雅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安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8月8日自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處退保,已無薪資債權。另其現仍投保於安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有債務人勞保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又安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係設址臺北市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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