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4557號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江秀真
- 債務人
- 劉耕宏即劉柏麟
-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住臺中市東勢區茂興里002鄰東蘭路石
排巷26之7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劉耕宏即劉柏麟對第三人鑫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自該第三人處退保,又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並就執行其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現勞保投保單位係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揆諸首揭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