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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7374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魏秀莉
住○○市○○區○○○路0段00號
債 務 人
蔡岦翔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及郵局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股份樂津餐飲有限公司登記址在臺北市信義區,郵局帳戶餘額未達扣押標準。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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