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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858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理人
楊予銣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仲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係榮邦營造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基隆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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