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8942號
- 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黃威
- 債務人
- 賴奕云即賴秋蘭
-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 住同上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9樓之1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郵局存款及有價證券等債權,經查,債務人所有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查無債務人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可供執行。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