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0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詹前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0657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詹前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崧越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而該第三人之登記地址為「桃園市○鎮區○○ 路000巷00弄0號」,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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