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1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7 日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31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送達代收人 鄭珮芝 住106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8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常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務人已自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退保,無從執行薪資,另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花蓮縣,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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