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1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2 日
-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55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6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真蓉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債 務 人 張睿祥 住新竹縣○○鎮○○○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調查債務人張睿祥之勞保加保及郵局開戶資料,經調查結果,債務人現加保於對於桃園市○○區○○路 00號1樓之第三人富躍科技有限公司、郵局開戶為龜山郵局 (存款為新臺幣123元),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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