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76號

清償債務(債)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債權人
紡鐸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孟濂 住同上
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8樓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張淑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81718號、108年度司執字第27776號、109年度司執字第53624號債權憑證,具狀對債務人張淑蓮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業於112年3月16日死亡,有本院職權調查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前,債務人業已死亡,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對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其情形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