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1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78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益章 住○○市○區○○路000號債 務 人 林凱鴻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最新勞保投保單位優信人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登記址在新北市中和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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