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2501號
- 債權人
-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明光 住○○市○○區○○路000號
- 送達代收人
- 彭昌平
-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智凱、賴玟瑛間清償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二人住所均係在桃園市,有債務人二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