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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27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債權人
羅秀珍 住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鴻緒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鴻緒對第三人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然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自第三人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處退保,無薪資債權可供執行。另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存款所在地在臺北市南港區。本院既無執行標的,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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