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899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張國能
- 債務人
- 徐紹文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及郵局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最新勞保投保單位住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址在高雄市苓雅區,郵局帳戶餘額未達扣押標準。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