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532號
- 債權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
- 送達代收人
- 陳億祥 住○○市○○區○○路000號3樓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庭豪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新瑞宅配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業已於113年2月27日自上開第三人處退保,無薪資債權可供執行。另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等,屬執行標的不明,又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本院既無執行標的,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