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933號
- 債權人
-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睿 住○○市○○區○○路000號6樓
- 送達代收人
- 廖偉霖
- 債務人
- JOEL TANTAY BARRAMEDA拉馬迪
-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
-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居苗栗縣○○鎮○○路0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最新服務處所為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苗栗縣,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