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6775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王彥力
-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 7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喜英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及存款等債權,據第三人新瑞宅配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薪資債權已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59號執行命令扣押中,另存款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汐止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