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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8839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債 權 人
富創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0號十三樓之
8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住○○市○○區○○路0000號十三樓之
8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PASCASIO RENCHEL LACHICA 怕潤契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查第三人係設址苗栗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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