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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9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
    梁育彰李志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9674號 債 權 人 梁育彰 債 務 人 李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調查債務人李志平之勞保加保、集保券商及郵局開戶資料,經調查結果:①債務人於民國114年8月22日勞保退保後並無加保資料;②郵局開戶資料為新竹關東橋郵局,惟存款僅新臺幣494元,執行無實益;③集保券商之開 戶資料為第三人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具有執行之股票)。因上開第三人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係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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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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