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0617號
- 債權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許淳貿
- 送達代收人
- 樓
- 債務人
- 潘春蘭 住○○市○○區○○里0鄰○○○00號
- 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 住○○市○○區○○○路○段00○0號4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潘春蘭對第三人之租賃及權利金所得債權,惟查第三人利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係設立於臺南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