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0989號
- 債權人
- 永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樓之1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昌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2
- 法定代理人
- 樓之1
- 送達代收人
- 蔡瑞端
- 債務人
- 涂逸軒 住新竹縣湖口鄉中興村中興街四巷4弄1
- 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2
- 住○○市○○區○○○路0號2樓之4
3號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涂逸軒所有之薪資債權等,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