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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68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債權人
傅伴紅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4樓
居彰化中央路○○○000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ROGELIO ANGELICA ARROGANTE

           住○○市○○區○○路00000號

           居新竹科學園區苗栗縣竹南鎮科中路12

            號8樓

           居臺中市○里區○○路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ROGELIO ANGELICA ARROGANTE對第三人英特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苗栗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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