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68號
- 債權人
- 傅伴紅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4樓
- 居彰化中央路○○○0000○○○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債 務 人 ROGELIO ANGELICA ARROGANTE
住○○市○○區○○路00000號
居新竹科學園區苗栗縣竹南鎮科中路12
號8樓
居臺中市○里區○○路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ROGELIO ANGELICA ARROGANTE對第三人英特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苗栗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