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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1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802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4樓A室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室代 理 人 郭書妤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室債 務 人 林珓鈺  住新竹市香山區埔前里017鄰浸水街34巷57號4樓之3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珓鈺所有之勞保薪資,惟經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中壢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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