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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2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謝東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33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謝東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及郵局存款資料,並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及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自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國民運動中心分公司退保,此薪資標的不予執行,現無勞保投保資料可供執行,郵局存款在虎尾郵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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