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3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曹育豪
  • 被告
    劉佳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35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曹育豪 債 務 人 劉佳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已自新竹縣尖石鄉公所退保,對此勞務報酬標的不予執行,債務人最新勞保投保單位有根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址在基隆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