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3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吳佳曉
-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曹育豪
- 被告劉佳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35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曹育豪 債 務 人 劉佳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已自新竹縣尖石鄉公所退保,對此勞務報酬標的不予執行,債務人最新勞保投保單位有根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址在基隆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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