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4919號
- 債權人
-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孟揚即楊子聰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全鴻精研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已退保,現無勞保加保資料,另依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存款標的物所在地在彰化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