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5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巧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577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巧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及郵局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已自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及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保,此二薪資債權標的不予執行,且現無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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