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7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7112號 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為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志成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已退保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北大分公司、萬隆興企業有限公司、冠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現勞保加保於艾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桃園市,另其聲請狀所載之其他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林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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