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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7573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2 日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鄭伃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鄭伃珽對第三人新城北埔郵局之存款債權,因該第三人係位於花蓮縣,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債務人之勞保加保資料,經調查結果,債務人於113年12月13日自矽格股份公司退保後,無任何加保紀錄,故對於矽格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無執行之實益。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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