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6377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2 日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亞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鄧存喜(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陳明債務人亞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本院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換發債權憑證,並聲請執行債務人鄧存喜之薪資、郵局存款、人身保險契約及集保股票。經查債務人鄧存喜無可供執行扣薪之第三人;無存款金額足供執行之郵局帳戶;未投保人身保險;金額足供執行之集保股票則保管於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衡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件應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