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438號
- 債權人
- 高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華 住同上
- 債務人
- 謝林秀華 住○○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 債務人
- 謝金朝 住新北市淡水區民權路路187巷22樓10
- 債務人
- 樓
- 債務人
- 謝進旺 住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6段763巷7弄
- 債務人
- 謝吳雪蕙即謝隆盛之繼承人
- 設臺北市○○○路○段00號5樓之2
- 10樓
住○○市○○區○○○路00號地下室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謝林秀華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等住所分別係在臺北市北投區、士林區、大同區及新北市淡水區,有債務人等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