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4 日
-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44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靜宜 住○○市○○路000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采蓉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勞保投保於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同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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