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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500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1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1送達代收人 蔡建良 住○○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1債 務 人 張讓璟  住新竹縣湖口鄉中正村中正路2段324巷2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郵政、壽險資料,另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為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臺中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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