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668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周煥庭
- 債務人
- 李協育 住○○市○○區○○路000號
- 設台北市○○○路0段000號及117號
-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 6樓
居新北市板橋區國慶路149巷29弄5之1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及郵局存款資料並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新瑞宅配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郵局存款等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中和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其勞保投保資料於民國112年2月10日已自本院轄區新瑞宅配股份有限公司退保,故此標的不予執行。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