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全字第23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住○○市○○區○○○路○段000號
- 代理人
- 翁毓君 住○○市○區○○路000號
- 債務人
- 偕羽姍即喜樂工作室
- 住○○市○○區○○○路○段000號
住○○市○區○○路000○0號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偕羽姍即喜樂工作室所有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中壢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