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林至意
- 代理人
- 楊若谷律師(法扶)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堅
- 代理人
- 張景嵐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忠
- 代理人
- 黃志銘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喬湘秦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如玉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代理人
- 蕭雅茹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永鴻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次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足憑;次查,依據本院民國114年11月25日裁定之清算財團處分方案為:債務人願提出新臺幣5萬元到院以代替換價程序,並依據本院裁定後附之分配表,將各債權人分得款項逕匯至各債權人提供之帳戶,此有卷附之裁定、分配表及債務人提供之匯款憑單影本等附卷可證。故依據上開處分方案,即應由本院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