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今井貴志、王蘭芬、張財育
-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志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彭兆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彭兆良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黃志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 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4年4月23日以新院玉民寶114司執消債清4字第16058號函通知各債權 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 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式 1.遠雄人壽保單。處分方式:依第三人遠雄人壽114年4月14日陳報保單解約金為0元,而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 2.華隆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股(票面價值1,000元)。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公司已解散且未上市,而認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3.崧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票面價值100,000元)。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公司未上市,且已通 知將為解散,並提出該公司113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議事錄,因所提議事錄第二案載有估計每股大約可以退6元、經配合會計師清算流程等後,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會退每股5.5元等語。債務人陳報願自行提出以每股5.5計算之合計55,000元予法院分配,而無另為處分實益,故不處分,由債務人提出55,000元供本院續行分配。4.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265股(票面價值2,650元)。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公司已解散且未上市,而認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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