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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王蘭芬、張財育

  •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志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彭兆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彭兆良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黃志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 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4年4月23日以新院玉民寶114司執消債清4字第16058號函通知各債權 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 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式 1.遠雄人壽保單。處分方式:依第三人遠雄人壽114年4月14日陳報保單解約金為0元,而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 2.華隆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股(票面價值1,000元)。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公司已解散且未上市,而認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3.崧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票面價值100,000元)。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公司未上市,且已通 知將為解散,並提出該公司113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議事錄,因所提議事錄第二案載有估計每股大約可以退6元、經配合會計師清算流程等後,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會退每股5.5元等語。債務人陳報願自行提出以每股5.5計算之合計55,000元予法院分配,而無另為處分實益,故不處分,由債務人提出55,000元供本院續行分配。4.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265股(票面價值2,650元)。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公司已解散且未上市,而認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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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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