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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
    A01A02A03鄭進壽王玉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A03 關 係 人 鄭進壽 王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鄭進壽為未成年人A02於辦理被繼承人鄭伊真遺產分割事件 之特別代理人,並依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協議分割及登記事宜。 選任王玉英為未成年人A03於辦理被繼承人鄭伊真遺產分割事件 之特別代理人,並依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協議分割及登記事宜。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未成年人A02(女、民國0 00年0月0日生)、A03(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之父, 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均係被繼承人鄭伊真(民國114年5月5日 死亡)之繼承人,現欲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事宜,而聲請人與相對人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爰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關係人鄭進壽、王玉英分別為相對人 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又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6條本文、第108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時,應斟酌得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法院為前項選任之裁定前,應徵詢被選任人之意見;前項選任之裁定,得記載特別代理人處理事項之種類及權限範圍,家事事件法第111條第1、2、3項亦有明定。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遺產分割方案、特別代理人同意書2件等件為證,堪信為真 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均為繼承人,再觀以聲請人提出如本裁定附表之遺產分割方案及匯款證明,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上所載之遺產價額新臺幣(下同)9,057,794元計算,相對人 二人依法定應繼分比例(3分之1)可得遺產價值各為3,019,265元,今相對人A02所分得遺產價值3,553,557元、A03所分 得遺產價值3,100,000元(聲請人以現金補償匯入其帳戶, 並已於114年9月4日匯入A03帳戶),相對人所分得遺產價值 均超過法定應繼分,顯無不利於相對人之情事。再關係人鄭進壽、王玉英於聲請人與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事件中,並非具利害關係之人,亦無不適或不宜擔任代理人之消極原因,本院審酌關係人與聲請人、相對人具有親誼,且同意擔任本件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並已保障相對人繼承超過應繼分計算之遺產,堪信就其所受選任之事件,應能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職務,保護並增進相對人之利益,爰選任關係人於如主文所示之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又特別代理人自應就其所代理之遺產分割等事宜,為相對人謀求公平與最佳利益,否則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相對人時,即應負賠償責任,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附表:被繼承人鄭伊真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名稱及權利範圍(或金額或財產數量) 分割方法 01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存款新臺幣19,333元及其孳息 由A01單獨取得。 02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存款新臺幣35,866元及其孳息 同上。 03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存款新臺幣6,881元及其孳息 同上。 04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存款新臺幣2,627元及其孳息 同上。 05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存款新臺幣9元及其孳息 同上。 06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存款新臺幣4元及其孳息 同上。 07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存款新臺幣2元及其孳息 同上。 08 臺灣土地銀行台灣土地銀行新工分行存款新臺幣24,195元及其孳息 同上。 0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存款新臺幣13,514元及其孳息 同上。 10 第一銀行竹北分行存款新臺幣1,275元及其孳息 同上。 11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風城分行存款新臺幣325,921元及其孳息 同上。 1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存款新臺幣212,196元及其孳息 同上。 1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存款新臺幣3,601元及其孳息 同上。 14 台中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存款新臺幣1,000,000元及其孳息 由A02單獨取得。 15 台中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存款新臺幣1,000,000元及其孳息 同上。 16 台中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存款AUD新臺幣8,000元及其孳息 同上。 17 台中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存款CNY新臺幣204,275元及其孳息 同上。 18 台中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存款USD新臺幣192元及其孳息 同上。 19 台中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存款新臺幣222,854元及其孳息 同上。 20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竹科分行存款新臺幣1,056元及其孳息 由A01單獨取得。 21 中華郵政公司中原大學郵局存款新臺幣118,046元及其孳息 同上。 2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新竹科園存款新臺幣41元及其孳息 同上。 23 元大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存款新臺幣23,571元及其孳息 同上。 24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大里分行存款新臺幣5,777元及其孳息 同上。 25 玉山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存款新臺幣91元及其孳息 同上。 2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存款新臺幣2元及其孳息 同上。 27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黃金存摺21股 同上。 2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北分行黃金存摺0股 同上。 2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北分行黃金存摺0股 同上。 30 台中商業銀行新竹分行摩根多重收益基金F股澳配1,416.4310股 由A02單獨取得。 31 台中商業銀行新竹分行高盛新興債月配澳幣101.0780股 同上。 32 台中商業銀行新竹分行華美特別股NB人民配6,110股 同上。 33 台中商業銀行新竹分行華美特別股NB人民配7,025.8000股 同上。 34 台中商業銀行新竹分行鋒裕非投債ND月配6,734.0100股 同上。 35 台中商業銀行新竹分行路博邁全非投N月人6,437.7700股 同上。 36 台中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國泰國泰基金317.2000股 同上。 37 台中商業銀行新竹分行統一黑馬基金417.4300股 同上。 38 元大證券竹北分公司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 由A01單獨取得。 39 元大證券竹北分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3,145股 同上。 40 元大證券竹北分公司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 同上。 41 元大證券竹北分公司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1,000股 同上。 42 元大證券竹北分公司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 同上。 43 元大證券竹北分公司台積電路製造股份有1,100股 同上。 44 元大證券竹北分公司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股 同上。 45 元大證券竹北分公司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799股 同上。 46 永豐金證券竹北分公司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9股 同上。 47 元大證券竹北分公司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157股 同上。 48 元大證券竹北分公司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277股 同上。 49 元大證券竹北分公司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 同上。 50 元大證券竹北分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 同上。 51 元大證券竹北分公司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 同上。 52 元大證券竹北分公司創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00股 同上。 53 元大證券竹北分公司華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 同上。 54 元大證券竹北分公司智擎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 同上。 55 元大證券竹北分公司聯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 同上。 56 永豐金證券竹北分公司力晶創新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449股 同上。 57 元大證券竹北分公司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 同上。 58 元大證券竹北分公司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 同上。 59 永豐金證券竹北分公司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636股 同上。 60 國泰證券板橋分公司九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 同上。 61 元大證券竹北分公司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4股 同上。 62 國泰證券板橋分公司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 同上。 63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高息累積281.7000股 由A02單獨取得。 64 電子支付帳戶全支付電子支付新臺幣396元 由A01單獨取得。 6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信用卡部鄭伊真溢繳款新臺幣1,200元 同上。 66 普通重型機車(車號:000-0000) 同上。 67 普通重型機車(車號:000-000) 同上。 68 自用小客車(車號:00-0000) 同上。 備註: 1.聲請人已以現金補償A03新臺幣3,100,000元。 2.遺產名稱及權利範圍(或金額或財產數量)係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 附註: 一、聲請人收到本裁定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尤其是附表),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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