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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 原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衣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陳衣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次按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再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867條、第1148條,復有明確 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鄭金星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8日、113年11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分別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1,200,000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民國143年7月4日及143年11月21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鄭金星與聲請人書立二筆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上載分期付款總金金額分別為2,582,520元、1,721,760元,前者約定自113 年8月10日起至123年7月10日止,分120期攤還本息,每月一付,期付21,521元;而後者約定自113年12月27日起至123年11月27日止,分120期攤還本息,每月一付,期付14,348元 ,利息、違約金各依借貸契約所載。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鄭金星於114年6月25日死亡,欠款即未按期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尚欠3,967,113元本金及利息。而相對人陳衣安已於114年9月8日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揆諸前開規定,繼承鄭金星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聲請人自得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而提出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向民事紀錄科查詢有無受理被繼承人鄭金星之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其第三順位之弟鄭文祥已拋棄繼承,除配偶陳衣安外,已無其他順位之繼承人。再者,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4年10月15日新院玉民寶114司拍169字 第43276號函,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114年度司拍字第169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市 ○○ 000 462.34 10000分之743 備考 所有權人:陳衣安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000 新竹縣○○市○○段000地號 ------- 新竹縣○○市○○街00號四樓 鋼筋混泥土造、住家用、0層 層次:第四層 層次面積:73.66 總面積:73.66 陽台:8.31 雨遮:2.24 1分之1 備考 所有權人:陳衣安 共有部分:○○段000建號(權利範圍39568分之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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