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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0 日

聲請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林嘉瑞
關係人
林瑜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林嘉瑞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18日、111年8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林瑜泰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761萬、533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林瑜泰邀同相對人林嘉瑞為保證人於111年8月5日向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608萬2仟元及470萬元,其借款期間、還款方式、利息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房屋抵押借款契約書內。又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在臺之消費金融業務等,依企業併購法之規定分割與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112年9月25日登記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人。詎關係人自114年4月11日、114年6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催告仍未獲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現積欠本金共9,870,622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影本、貸放餘額明細、催告通知、回執影本等件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其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又經本院以114年9月16日新院玉民寶114年度司拍字第178號第38848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於收受本通知後十日內,得就本件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迄未見其表示意見。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114年度司拍字第178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林嘉瑞)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市 ○○  0000 3,744.24㎡ 10000分之25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林嘉瑞)     樓 層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0000 新竹縣○○市○○段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00層 層次:00層 面積:47.74 合計:47.74  陽台: 9.72  1分之1   新竹縣○○市○○○街00號00樓     共有部分: ○○段0000建號:權利範圍308/100000(含停車位編號00、權利範圍203/100000)。 ○○段0000建號:權利範圍251/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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