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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簡志明、張龍岳

  • 原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沛得
  • 被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彭雪貞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沛得 相 對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關 係 人 彭雪貞 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岳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彭雪貞前於民國112年4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及關係人來速捷物流股分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嗣上開不動產業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因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所有,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彭雪貞、來速捷物流股分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18,951,772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4年4月23日新院玉民政114司拍53字第16027號函,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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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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