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監宣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3 日
- 原告A04
- 被告A06、A01、A02、A03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8號 聲 請 人 A04 代 理 人 曾桂釵律師 複 代理人 柯雯心 相 對 人 A06 關 係 人 A01 A02 A03 關 係 人 吳聖欽律師 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吳聖欽律師(住新竹縣○○市○○○路○段00號)為相對人即受監 護宣告人A06(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羅○○(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13年2月11日死亡)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並依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協議分割及登記事宜。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業經本院109年度監 宣字第329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 為其監護人,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均係被繼承人羅○○之繼承人 ,茲為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一事,聲請人與相對人利益相反,依法不能代理,爰請求選任關係人吳聖欽律師擔任相對人辦理對於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06條本文、第1098條第2 項、第1113條 定有明文。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時,應斟酌得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法院為前項選任之裁定前,應徵詢被選任人之意見;前項選任之裁定,得記載特別代理人處理事項之種類及權限範圍;第111條及第112條之規定,於法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11條第1、2、3項、第176條第4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含遺產債務明細、管理遺產費用明細、相對人取得財產價值說明)、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繼承人名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特別代理人同意書暨律師證書、陳報財產清冊狀等件影本為證,且聲請人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開具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陳報本院在案,亦有聲請人提出110年2月8日 陳報財產清冊狀影本在卷可佐,自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又與相對人同時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於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事件中,與相對人之利益相反,依法自不得代理,再觀以所有繼承人同意及特別代理人親簽之遺產分割方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共計為31,395,508元(除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記載遺產總額31,385,508元,另加計附表編號104、105、106實體股票價額),查被繼承人死亡 前,關係人A01有先行代墊被繼承人之醫療費、養護費及生 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律師酬金等1,434,792元,亦於被繼 承人死亡先行支付其後之房屋稅、地價稅、喪葬費、代辦繼承登記之地政地政士代辦費、遺產稅、律師酬金及本案聲請費用等1,162,802元,此有聲請人所提明細表及所有繼承人 同意上開費用以被繼承人遺產支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為證,則關係人A01墊付之上開費用應自被繼承人之遺產扣還之, 扣還後剩餘部分遺產價額為28,797,914元,兩造與關係人A0 1、A02、A03均為被繼承人之子女,相對人法定應繼分比例 為5分之1、換算為法定應繼分價值為5,757,583元,現提出 之遺產分割方案相對人可分得遺產價值為6,052,561元,已 逾其應繼分所得價值,本件遺產分割方法顯無不利於相對人之處。再關係人吳聖欽律師於聲請人與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事件中,並非具利害關係之人,亦無不適或不宜擔任代理人之消極原因,本院審酌吳聖欽律師既為執業律師,其已保障相對人繼承超過應繼分計算之遺產,堪信就其所受選任之事件,應能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職務,保護並增進相對人之利益,爰選任吳聖欽律師於如主文所示之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又特別代理人自應就其所代理之遺產分割等事宜,為相對人謀求公平與最佳利益,否則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相對人時,即應負賠償責任,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附表:被繼承人羅○○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名稱及權利範圍(或金額或財產數量) 分割方法 01 新竹縣○○鎮○○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由A06取得5分之1,A04取得5分之4。 02 新竹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03 新竹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04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由A06取得5分之1,A01取得5分之4。 05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由A01單獨取得。 06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分之5 由A06取得6分之2,A01取得6分之3。 07 新竹市○○段000○號房屋即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路○段00巷00弄0號,權利範圍:全部 由A06取得5分之1,A01取得5分之4。 08 新竹市○○段00○號房屋即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路○段00巷00弄000號,權利範圍:6分之5 由A06取得6分之2,A01取得6分之3。 09 新竹市○○段000○號房屋即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路○段00巷00弄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由A01單獨取得。 1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存款新臺幣650,156元及其孳息 同上。 1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塹分行存款新臺幣30,927元及其孳息 同上。 1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存款新臺幣7,676元及其孳息 同上。 13 中華郵政公司新竹東門郵局存款新臺幣852,893元及其孳息 同上。 14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存款新臺幣166,367元及其孳息 同上。 15 新竹三信民生分社存款新臺幣20,026元及其孳息 同上。 16 新竹縣竹北市農會存款新臺幣1,042元及其孳息 同上。 17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 由A06單獨取得。 18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118股 同上。 19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3000股 同上。。 20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1680股 同上。 21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305股 同上。 22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7股 同上。 2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4股 同上。 24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1006股 同上。 25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633股 同上。 26 允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42股 同上。 27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486股 由A03單獨取得。 28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588股 由A06單獨取得。 29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19股 同上。 30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1股 同上。 31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5股 同上。 32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8股 同上。 33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11股 同上。 34 台亞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680股 同上。 35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27股 同上。 36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2股 同上。 37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10股 同上。 38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199股 同上。 39 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92股 同上。 40 興勤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 由A01單獨取得。 41 美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3股 由A06單獨取得。 42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股 由A01單獨取得。 43 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62股 由A06單獨取得。 44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21股 由A01單獨取得。 45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 由A06單獨取得。 46 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股 由A06取得5分之1,A01取得5分之4。 47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96股 由A03單獨取得。 48 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236股 由A06取得5分之1,A01取得5分之4。 49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201股 同上。 50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804股 同上。 51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035股 同上。 52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29股 同上。 53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342股 由A03單獨取得。 54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58股 由A06取得5分之1,A01取得5分之4。 55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229股 同上。 56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9股 同上。 57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444股 由A01單獨取得。 58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92股 同上。 59 神基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4股 由A06取得5分之1,A01取得5分之4。 60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412股 由A03單獨取得。 61 智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32股 同上。 62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00股 同上。 63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9股 由A01單獨取得。 64 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7股 同上。 65 精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64股 由A06取得5分之1,A01取得5分之4。 66 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0股 由A01單獨取得。 67 金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股 由A06取得5分之1,A01取得5分之4。 68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7股 同上。 69 昇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9股 同上。 70 尼克森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16股 同上。 71 晶睿通訊股份有限公司46股 同上。 72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090股 同上。 73 柏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3股 同上。 74 禾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44股 同上。 75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725股 同上。 76 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股 同上。 77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1049股 同上。 78 合勤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98股 同上。 79 富采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509股 由A01單獨取得。 80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股 由A06取得5分之1,A01取得5分之4。 81 力晶創新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414股 同上。 82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600股 同上。 83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股 同上。 84 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1193股 同上。 85 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9股 同上。 86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0股 同上。 87 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222股 同上。 88 金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股 同上。 89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524股 同上。 90 創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股 同上。 91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1672股 同上。 92 茂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6股 同上。 93 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0股 同上。 94 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 同上。 95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 同上。 96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585股 同上。 97 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24股 同上。 98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128股 同上。 99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040股 同上。 100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100股 同上。 101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832股 同上。 102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2股 同上。 103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新臺幣10,000元 同上。 104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50股(實體股票) 同上。 105 駿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2126股(實體股票) 同上。 106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100股(實體股票) 同上。 備註: 1.編號10、11、12、13、14、15、16存款以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金額列計(因實際領取日金額仍可能變動)。 2.編號102、104因中興銀行之淨值已為負數,股票價值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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