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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8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鳯龍
相對人
徐國峰即昱騰汽車材料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徐國峰即昱騰汽車材料行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徐國峰即昱騰汽車材料行住新竹縣○○市○○街000巷00弄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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