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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聲請人
展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巧鈴
相對人
ALDONZA JESSICA NOFIES杰西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展林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縣○○市○○路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展林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縣○○市○○路000號法定代理人胡巧鈴住新竹縣○○市○○路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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