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26號
- 聲請人
-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明
- 相對人
- 帝馳國際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黃彥凱
- 相對人
- 李湘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自民國11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1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