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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352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聲請人
曾裕仁
代理人
萬方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曾浩榜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曾浩榜(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縣○○鎮○○里○○路000巷00號)於114年7月3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曾裕仁(代理人地址:新竹市○區○○路00號1樓)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曾浩榜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曾浩榜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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