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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33號

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聲請人
鄧芳青
相對人
宏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中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全事聲字第2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宏騰科技有限公司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全事聲字第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乃就同一請求於114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訴,有相對人向本院遞狀之民事起訴狀影本乙紙附卷可稽,則相對人既已於假扣押後向本院起訴,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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